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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4294 发布时间:2007/4/26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程质量为龙头,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投资的关系,通过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推动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质量,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县、乡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技术责任,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评单元质量控制,以抓好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有关规定。农村公路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执行,四级公路由省厅另行制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 试验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各县(市)交通局应建立一个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能承担在建农村公路建设常规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管理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执行,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由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验收。试验人员应通过市质监站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试验规程进行操作,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必须达到规定的频率要求,试验检测资料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工程质量举报。
第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大力加强参建人员技术培训和质量意识教育,抓好典型、示范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总结、积累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建立工程质量月检查制度和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报各市质监部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应组织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完工后交养护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乡(镇)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文件必须编制规范,依据资料完整,方案论证充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消除差、错、碰、漏现象。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服务,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施工中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应有公路施工、养护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有三级或三级以上证书,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市交通局确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质量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必须有质量保证措施,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竣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理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推行社会监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大桥工程不低于公路工程乙级资质,监理组长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对通乡(镇)的农村公路项目,不实行社会监理时,由县(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通行政村的农村公路项目,县(市)交通局选派有监理从业经历、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监理组长,乡(镇)、村经过专业培训的参建干部组成工程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理组长、道路、桥梁监理工程师等重要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各监理组须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质监站审核。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省厅质监站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和探索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成功经验。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质监站为主体进行,各县(市)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 各市质监站应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定期向省站汇报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质监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大纲,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质量行为。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 
第四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进行质量监督评定,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市)质监部门应加强质监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质监人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对在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市交通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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